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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开发资质过期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0/3/23 21:31:30

      房地产开发资质过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新设立企业未在30天内提交申报材料,另外一种是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资质延期;小编为您整理出这两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如下:

房地产资质资质证书过期


情况一、新设立企业超过30天未申请房地产资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7号令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有很多新设立房地产企业不了解或不清楚相关政策,常常会耽误时间,当你超过一个月再去申报材料,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肯定不予受理;其实当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着急,根据相关政策及多年房地产资质代办经验给你一个补救的办法,
第一,必须将公司名称改成:“商贸”“科技”“文化”等给房地产开发没有关系的类型公司;将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作减项;
第三、等拿到变更好的工商营业执后,我们再次将公司名称变更回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这样在北京大多数区县是可以办理的,但实际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区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再做以上操作。
情况二、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有效期到期未办理延期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企业忘记了资质有效期限,在这里我们再一次提醒: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房地产开发(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企业一般有效期为三年;房地产开企业须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延期;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资质延期,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也是不予受理;当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企业有开发项目,那就按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区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企业接受罚款后,自缴纳罚款30日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期相关手续;如果企业没有开发项目,这种情况一般是做不了延期的,只有申请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另外当我们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公司住所、注册资金,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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