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依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申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申报的升级工程项目信息必须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询,无法查询的工程项目将认定为无效的升级业绩。
企业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业务,企业申报的智能化工程业绩必须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询;企业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报的升级工程业绩必须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询。无法查询的工程项目将认定为无效的升级业绩。